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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
2018-12-21 21:01:24
作者:
刘老师
阅读:
来源:
四川教师资格网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川教〔2018〕57号)的工作要求,针对我市一些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等社会反应强烈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

  (一)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行政部门审批的以及无照或无证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类培训机构(含托管机构)。

  (二)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和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在职教师。

  三、治理内容和要求

  (一)安全隐患。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方面进行安全排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无证、无照办学。

  一是无证无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二是无营业执照。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严格依据国务院2017年8月6日颁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三是有照无证。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四是无实际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办学和培训内容不规范。

  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招生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并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审批机构及培训活动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培训与招生入学挂钩。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授课。

  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师名册,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要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严禁在广告宣传、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承诺时出现“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等类似表述。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

  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为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教学设施或场所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学校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组织、推荐、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任教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视其情节1至3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四、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2018年4月至6月15日前)

  各地要成立联合工作组,通过走访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结合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立即开展全面摸排。

  一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相关部门审批的实际从事培训的托管机构及未经审批从事培训的其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安全隐患、师资聘任、竞赛(考级)组织、招生宣传、教学管理等情况,查明问题、建立台账。

  二是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杜绝中小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机构的任何违规联系尤其是利益联系。

  三是对学生参加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了解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各地要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严格审核分析,摸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教育厅将对接教育部的网上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和通报各地摸排工作进展情况。

  (二)集中整改(2018年11月15日前)

  各县(市、区)在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数据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治理内容和整改要求,分类提出处置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根据各部门职能,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记性分类分步治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本着“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

  (三)专项督促和检查(2019年5月31日前)

  各地要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要求,细化工作举措,出台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人。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工作推进情况的督导检查。市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开展治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明察暗访,通过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实现预期目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局长任副组长,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宣传、城管、消防、食药监、卫生、交通等部门分管同志任组员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小组”。认真制订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建立由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教育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组织,统筹做好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责任担当。一是县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二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并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有资质的、无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无资质、年检不合格、有安全隐患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同时将《黑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是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和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各县(市、区)要通过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切实减轻子女校外负担,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从,不跟风。要密切关注有关舆论动态,加强舆情监控,防止不实信息和舆论炒作,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为做好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健全部门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建立督查问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要切实完善查处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罚。市专项治理小组对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小组对街、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部门对本系统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不落实的,将进行问责。 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将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及时总结经验,健全培训机构办学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培训机构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尽快建立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全面规范校外培训市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六)按时完成任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治理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成效。

  各县(市、区)报送相关材料要求:①5月25日下午6:00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信箱及专项治理联系人名单(附件1);②6月15日前上报《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3);③10月15日前上报《白名单》和《黑名单》;④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集中整治任务;⑤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治理行动总结和典型案例。以上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教育局。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jsjyjjjk@126.com。

  市教育局举报电话:2031270 2023984

  邮箱:njsjyjjj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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