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 时间:
- 2018-12-21 21:45:14
- 作者:
- 刘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四川教师资格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运会(残奥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青奥会、特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青运会、省运会(省残运会)9类比赛。。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残奥会)、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亚残会)、残疾人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包括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四川省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残运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青运会)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南充籍运动员。
(二)参加四川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四川省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省残运会),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
(三)获得省运会(省残运会)金牌的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在奥运会(残奥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15万元、10万元、6万元,获得4—8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在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在青奥会、亚运会(亚残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8万元、6万元、3万元。
(四)在全运会(全国残运会)、青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参加省运会(省残运会)奖励标准
1.运动员奖励。获得省运会(省残运会)个人单项比赛1—8名,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0.1万元、0.05万元、0.05万元。获得2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比赛(含团体项目)1—8名,按照个人单项比赛奖励标准的2倍计奖,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获得省运会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棒球、垒球、曲棍球)、省残运会(聋人篮球、聋人足球、坐式排球、盲人门球)比赛1—8名的优秀运动队,分别按照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奖金分配至每名队员。
2.教练员(组)奖励。个人单项比赛教练员(组)按所带项目全部运动员奖金总额计奖;获得2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比赛(含团体项目)教练员(组)按个人单项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计奖;集体项目比赛教练员(组)按个人单项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倍计奖。其中,残疾人体育比赛项目教练员(组)按所带项目全部运动员奖金总额的40%计奖。
3.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仅限于输送到省运动队训练并代表南充参加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金牌者,每名运动员的输送教练限1人)的奖励,按该运动员在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奖金数的20%计奖。
(五)参加省运会(省残运会)群众体育项目比赛奖励按上述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的40%计奖。
(六)参加残疾人特奥会奖励标准
1.全省特奥会:金牌按每枚4000元标准奖励,银牌按每枚3000元标准奖励,铜牌按每枚2000元标准奖励,取得名次奖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奖励。
2.全国特奥会、亚洲特奥会:金牌按每枚6000元标准奖励,银牌按每枚5000元标准奖励,铜牌按每枚4000元标准奖励,取得名次奖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奖励。
3.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金牌按每枚8000元标准奖励,银牌按每枚7000元标准奖励,铜牌按每枚6000元标准奖励,取得名次奖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奖励。
(七)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优先向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组织推荐为“南充市劳动模范”“南充市优秀共青团员”“南充市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对象。
(八)对获得省运会(省残运会)金牌的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
(九)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残奥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青奥会、特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运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青运会金牌的教练员,可优先推荐晋升初、中级职称。对所带运动员在省运会(省残运会)中获得冠军的教练员或受市政府表扬的个人,事业单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职或晋级。
(十)凡代表南充市参加省运会的小升初、初升高学生运动员,由各运动队、相关学校上报名单,经市教育体育局审核确认(残疾运动员由市残联参加审核确认)后,按照学生参加训练的需要和学生自愿的原则安排入学,该学生运动员(残疾学生运动员)享受统招生待遇升学就读。
第五条 根据每年的赛事情况,所需奖励经费由市教育体育局、市残联按规程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纳入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细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