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8年度达州“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的通知
- 时间:
- 2018-12-21 21:56:58
- 作者:
- 刘老师
- 阅读:
- 来源:
- 四川教师资格网
根据四川省教育基金会《关于评选2018年度“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的通知》(川教基金〔2018〕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广州助学基金项目“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以下简称“教师资助”)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助对象、标准及人数
(一)资助对象
根据《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征得广州市教育基金会同意,“教师资助”的对象为:四川省四大片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高原藏区88个贫困县),以民族地区为主的县城以下农村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三年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教师。
(二)资助标准及人数
全市2018年计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教师50名,其中:通川区2名、达川区6名(含达州经开区1名)、万源市4名、宣汉县13名、大竹县9名、渠县10名、开江6名,资助标准每名教师5,000元。
各县(市、区)在做好2018年广州助学基金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项目协作机制,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原有名额、标准的基础上,安排配套资金实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补充资助。各地如有补充配套资金请在本地实施前向市教育基金会报备(截止报备时间8月20日止)后才能予以实施。
二、“教师资助”申请条件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2. 在县城以下农村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三年以上的在岗教师;
3. 教师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死亡、疾病、残疾等原因造成贫困,或因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家庭贫困的;
4.已经获得本项目资助的教师,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助。
三、评审程序
“教师资助”的评选要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校推荐、县(市、区)教育基金会(教科局)初审、市教育基金会复审及交叉评审、省教育基金会终审”的程序进行。
(一)学校推荐
根据申请条件,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县教育基金会(教科局)下发的纸质申请表格《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申请评审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教师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死亡、疾病、残疾或遭受自然灾害等纸质证明;凡纸质证明(或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学校鲜章。拟受助教师在学校公示一周,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学校相关监督部门应出具《公示期结论报告》,并在申请表〈公示意见栏内〉里列明“公示时间、地点、结果及学校推荐意见”,于9月10日前提交县(市、区)教育基金会(教科局)初审。
(二)县(市、区)教育基金会(教科局)初审
县(市、区)教育基金会(教科局)初审后填写初审意见和《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教师名单汇总表》(加盖公章),于9月25日前将申请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市教育基金会复审。
(三)市教育基金会复审
市教育基金会填写审核意见,市教育基金会确认为不合格的申请表,相关县(市、区)教育基金会(教科局)补充替代名额。市教育基金会完成复审工作后,汇总填写《四川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计划教师名单汇总表》(加盖公章),于10月10日前将申请表、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寄到指定市(州)教育基金会(教育局)。
(四)市(州)教育基金会(教育局)交叉评审
省教育基金会组织各市(州)交叉评审,具体安排待省教育基会告知。审核方应按照评审要求对上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填写意见后,于10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上报至省教育基金会,其后省教育基金会不再接受教师申请奖助的纸质材料。
(五)省教育基金会终审
省教育基金会于11月10日前完成最终审核评定,并填写审核意见,省教育基金会确认为不合格的申请表,市(州)教育局(教育基金会)不再补充替代名额。于11月21日前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市(州)拨出资助金,各市、县(市、区)于12月15日前将资助金发放到教师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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